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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手时就出手!解读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2182人看过


 【案例介绍】

近日,遂昌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8年的一个晚上,王力酒后与张兴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张兴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张福为了劝架抱住王力,在拉扯过程中,王力腰部受伤,张兴左手受伤。王力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成、张兴、张福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法院最后认定帮腔怂恿者对打架当事人的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而善意劝架者张福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张福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张福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

 

【《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条款】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1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亦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被称作“见义勇为”条款,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紧急救助行为”即“见义勇为行为”需要具备三个特征:

自愿性。即救助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职责,只是出于自愿,譬如像警察、消防员等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就不符合该特征。

利他性。不具有利己性,即救助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紧急性。即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比如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救灾所实施的紧急救助。

民法总则草案最初的一百八十四条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经历三次修改,删除“重大过失”,明确释放出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信号。但是很多人也会提出疑问,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是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答案当然不是,该条文并不意味着免除施救人所有一切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区分施救人造成受助人损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然需要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类社会热点案件时,要坚决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遵循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持宽容态度,充分考虑当事人在紧急时刻并没有充足的时间尽到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最大的保护,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清晰的价值指引。

在遇到一些没有目击者或视频录像证明行为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证据“三性原则”来认定,而不能一味地将证明责任加于见义勇为者身上。若出现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诬陷者的治安处罚力度,严重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陈律师说法】

 

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向全社会传递出乐于助人、善人善举行为受法律保护的信号,明确了侵权人和受助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让大家做好事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但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因为一旦超出“紧急救助”的范围,例如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的侵权行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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