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减刑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10人看过


郭文思,北京籍男子,82年出生。200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两年后,从2007年第一次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一直到2018年第九次减刑,故意杀人犯郭文思的无期徒刑变为不足15年的有期徒刑,还在狱中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嘉奖奖励”“表扬奖励”,在经历足足九次减刑之后竟于2019724日顺利出狱。然而郭文思出狱七个月后的2020314日,在北京东城区的一家超市内,郭文思因被一位72岁大爷劝说戴口罩而大打出手,将老人摔倒在地后拳打脚踢,致使老人颅脑损伤,抢救6天后不治身亡。

减刑真的那么随意吗?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下面介绍减刑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分为:

1.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2.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院应当减刑。

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分为:

1.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

2.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二、减刑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包括裁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具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项、第()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三、减刑的的限度与幅度

1.减刑的限度

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显然,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3年有期徒刑,死缓被限制减刑后分别只有25年和20年有期徒刑的,就不得再减刑。

2.减刑的幅度

减刑应当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要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关于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幅度进行了规定。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年)

 

【陈律师说法】

减刑是司法文明的象征,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适用减刑制度必须公正公开、严格审查监督,真正发挥这一制度应该发挥的作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