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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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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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高压气枪射杀野生动物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63人看过


    近日,湖北汉川,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汈汊养殖场区域射杀野生鸟类。警方截停疑似车辆,通过检查车辆,发现了1把气枪和7只中弹野生鸟。经调查,发现7只野生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这三名男子的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呢?

 

罪名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的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发展经济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的野生动物,是指品种和数量稀少且濒于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猎捕不限于以狩猎的方式捕获,而是包括一切捕捉、获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在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身体的情况下,处于紧急避险而杀害野生动物的,阻却违法性。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时,应当区分猎捕行为与杀害行为,应当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不能单纯按数量处罚。

 

罪名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

(三)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枪支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陈律师说法】

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惩治力度。一小撮人的陋习不能让全社会付出代价!换个口味,恐怕就得尝尝法律严惩的滋味。请管住嘴,对野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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