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陈X向被申请人李X借款799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李X称陈X是将79900元转给其姐姐陈XX理财而向自己借款,陈X称两人结婚时年龄相差大所以李X婚前承诺给自己买房屋未能兑现,就赠与79900元予以补偿。对于李X将钱转账给陈X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双方都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交给妻子的财产推定为借贷,也不符合人民法院现行审判实践中通常做法。请求依法再审。
李X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借的钱是被申请人的婚前财产,也是被申请人的养老钱,被申请人现在身体也不好,一直在住院,希望申请人把钱还给本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均属再婚,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李X将其个人婚前存款79900元转账给陈X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只是对该款项究竟是陈X为给其姐姐融资而所借的借款还是李X对陈X的赠与产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未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生活常识及陈X收到李X转账79900元后随即将款转至其姐账户的事实,认为李X关于该笔款项系用于陈X向其姐的融资借款的主张较之陈X的赠与主张更符合常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基于陈X在二审期间陈述该款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至双方分居时尚余50000元左右的事实,酌定陈X向李X返还其个人婚前存款50000元,已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该处理并无不当。陈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