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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肇事逃逸,如何利用其被抓时的血液酒精检验结果计算其逃逸前的血液酒精含量?

作者:张明骏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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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能否以酒精消除速率推算结果认定其属于“醉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一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


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 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2010)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 年1 月14 日发布,2011 年7 月1 日起实施)和 《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 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 年2 月28 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一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GA/T1073 -2013)和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 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规定。
 
请各地及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张明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