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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讼时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发布者:张明骏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1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1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深圳XX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深圳XX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可清晰表明深圳XX公司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证人赵X虽为深圳XX公司员工,但其陈述皆为客观事实,其能明确讲明XX置业公司负责人办公所在及其下属员工娄工、财务部的仲部长以及姓李的工作人员,而且提到的上述人员都能在提交的涉案证据中找到相关名字。试想如果不是多次索要,怎会记得如此清晰,且按照常理,多次索要必然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而非天天去要,毕竟双方都是有身份的大公司。XX置业公司代理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赵X与深圳XX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采纳,可是欠债还钱必然是债主去催讨,其次知道欠债事实的就是XX置业公司员工,而XX置业公司及其公司员工与深圳XX公司处于利益的相对面更不可能为深圳XX公司作证。二、深圳XX公司申请的证人陈X提供的证言也表明2016年国庆节前夕因碰巧遇到证人赵X就与其一起去找XX置业公司刘总要账,证人赵X虽与证人陈X系朋友关系,但与深圳XX公司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深圳XX公司找到一个案外第三人作为证人实属不易,且证人陈秀也签署了作证的承诺书,表明自己作伪证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因XX置业公司对该证人不予认可就轻易认定对其证言不予采纳实属不当。三、深圳XX公司提供的《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联系函》(2018年5月20日作出)其内容明确表明XX置业公司尚欠深圳XX公司工程款75764.61元,且XX置业公司员工签收,试想如果XX置业公司不是认可这个事实,作为XX置业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怎敢代公司轻易签收这种催债函,因此签收上述《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联系函》(2018年5月20日作出)的行为代表XX置业公司对深圳XX公司的欠款事实仍承认、认可,即便诉讼时效已过,但也足以中断。四、即便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工程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且质保金在工程竣工期满两年后也已开始支付,但是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有防水的外墙面保修期应该为五年,而非两年,深圳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表明涉案工程存在防水,但一审法官并没有对该事实就深圳XX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约定是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质保期按照五年计算。五、XX置业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深圳XX公司本着友好以及将来继续合作的态度,在XX置业公司声称没钱的情况下继续等,然而,XX置业公司如今背信弃义,以已过诉讼时效主张不还深圳XX公司的钱,行为实属欠妥。依据民法相关原则及原理,法官在断案的时候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进行自由裁量。深圳XX公司作为债主不可能不会经常催要债务,故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理应有自己相应的判断。综上所述,深圳XX公司与XX置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彰显法律公正,维护深圳XX公司合法权益,深圳XX公司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深圳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置业公司辩称,深圳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深圳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XX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欠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XX置业公司与深圳XX公司签订的《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无利息)”,即对质保期做出了两年的约定。其次,XX置业公司在2014年1月24日已支付了深圳XX公司大部分质保金,深圳XX公司对此亦予以接收,能够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履行的质保期返还时间亦是按两年计算。第三,关于质保期的时间问题,深圳XX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于2011年9月20日编制了《决算报告》,XX置业公司委托山东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出具了《济南XX大厦外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XX置业公司与深圳XX公司及济南XX佳悦酒店于2014年1月23日签署了《验收单》,该验收单明确载明涉案工程已整体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两年。故涉案工程在2014年1月23日已超过两年质保期,XX置业公司至此应按约定支付质保金。第四,深圳XX公司自认收到XX置业公司的最后一笔款项的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自此至深圳XX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向XX置业公司再次催要欠款的期间已达三年八个月之久,在XX置业公司对2018年5月20日的支付剩余工程款联系函未作追认,且深圳XX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该期间曾向XX置业公司索要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深圳XX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XX置业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并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深圳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明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