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明骏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8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与法院判决:
2017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驾驶车辆行驶至日兰高速公路菏泽方向94KM处,追撞于前方原告车辆尾部,造成两车受损,此次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此次事故为三车相撞,其驾驶车辆仅与原告尾部发生碰撞,同意承担原告车辆尾部部分的赔偿,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不予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2.保险公司定损报告及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的修车费用。
被告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经法院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被告驾驶车辆追撞于前方原告车辆尾部,造成两车受损,该道路交通事故书并未载明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前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发生时,其看到前车后紧急刹车但并未撞到,被告驾驶车辆撞到其车辆后使其车辆撞到前方的车辆,前车受损轻微,前车未要求赔偿而自行驾车离开。原告所称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本次交通事故仅发生一次追尾的记载相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出具了定损报告,该定损报告与原告提交的维修发票在金额上一致。被告认为其追尾仅造成原告车辆尾部受损,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法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在该交通事故中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全面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其车辆追撞原告所驾驶车辆的尾部,仅应承担原告车辆尾部部分的赔偿,对于原告车辆是否追尾前车以及原告车辆前部是否受损和受损情况不清楚或没有看清,被告的主张与常理不符且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的全部损失。
律师建议与体会:
当事人在向法院主张自己权利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不能仅有口头陈述,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