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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何XX、张XX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朱贵猛 | 点击:6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4日...

律师观点分析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及其辩护人商XX、王XX、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厉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何X、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严XX、被告人柯XX及其辩护人柳X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陈X、被告人冉XX、冯XX、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7月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9年4月4日、2019年8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被告人程X、何XX成立了“猫人影视团队”通过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并发展下线代理,发展了猫人7群、19群、23群、26群、29群等五个代理群,至案发时活跃代理1500余人。代理需缴纳88元、128元不等得代理费成为代理,每月缴纳15元、20元不等的资源费,被告人程X、何XX等人在资源群内发布淫秽视频链接,通过素材号发布淫秽短视频,代理通过同步软件同步素材号朋友圈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传播淫秽短视频,如有人需要购买,收款后将对应编号的淫秽视频链接发给购买者。被告人程X、何XX等人还通过贩卖同步助手、直播盒子、提供爆粉服务等获利,按照6﹕4或者5﹕5分成。
被告人张XX2018年1月成为猫人影视团队代理,通过昵称为A-米某(微信号:×××)、lucky程X1(微信号:×××)等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2018年5月通过昵称为爆粉素材号不回复任何问题(微信号:×××)、A-米某(微信号:×××)、lucky程X1(微信号:×××)、知足(微信号:×××)、贝某(微信号:×××)等微信为猫人影视团队的代理提供爆粉(帮代理拉好友)服务。经勘查,被告人张XX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479部。经鉴定,其中474部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刘X2017年7月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小月(微信号:×××)、可儿(微信号:×××)等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刘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2532部。经鉴定,2532部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陈XX2017年10月左右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初晴(微信号是:×××)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陈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1401部。经鉴定,其中1398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方XX2017年6月19日以昵称为非比晴空难以浅(微信号:×××)的微信在朋友圈传播、贩卖淫秽视频。2018年5月,被告人方XX加入猫人影视团队,以昵称为非比晴空难以浅(微信号:×××)、琳儿小姐姐(微信号:×××)、A、琳儿(微信号:×××)等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方XX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846部。经鉴定,其中806部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柯XX2018年3月3日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小小酥(微信号:×××)微信在朋友圈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柯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1343部。经鉴定,其中1331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吴XX2018年4月22日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A~冬初(微信号:×××)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吴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672部。经鉴定,其中667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冉XX2018年2月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A旧人(微信号:×××)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冉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313部。经鉴定,其中305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冯XX2018年6月4日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阿X电影(128招永久代理)(微信号:×××)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冯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291部。经鉴定,291部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X的女朋友彭X(另案)加入了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被告人王X自2018年4月从彭X处得到淫秽短视频、完整淫秽视频,以昵称为心软是病(微信号×××)的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为好友,向微信好友推荐其女友彭X的微信名片,并向39名好友传播117部淫秽视频。经鉴定,117部均为淫秽视频。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方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冉XX、王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程X、张XX、冯XX、陈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柯XX、吴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何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冉XX、冯XX、王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程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X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程X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作案时间短,微信视频是剪贴视频,犯罪仅在微信群,没有向未成年人传播;被告人程X犯罪是为了赚小钱导致,主观恶性小,参照2017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见,遵循罪责刑相适当的原则,被告人程X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不能仅仅按照淫秽视频数量来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到目前这个社会网络的发展趋势。参照2017年12月1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刑初999号被告人蔡X的判决案例,被告人程X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程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上交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程X有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如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程X有一个刚满2岁的女儿,孩子的成长离不开母亲。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程X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是“猫人影视团队”创建人之一没有事实依据,对被告人何XX涉案金额等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何XX的犯罪不具备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侵害的主体没有实际受害人,都是成年的代理商,也没有广泛传播,传播的只是网址链接,一般人都可以在网上搜索到,微信成员都是自愿加入,视频有的只有10秒,有的打不开链接,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何XX系从犯,其仅仅为被告人程X提供协助行为,在代理群解答提问、将未及时缴费的代理踢出群,代理授权等都是程X掌控负责;被告人何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何XX系离异妇女,有孩子需要抚养,患病母亲需要赡养,其犯罪是为了赚取必要的学费、生活费、医药费,犯罪主观恶性小。综上,结合《批复》的规定,希望对被告人何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张XX涉案淫秽视频数量500部以下,其爆粉工作不足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被告人张XX身体不好,医生建议其尽快手术治疗。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指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X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刘X主管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刘X非法获利少,且已积极退赃,并真诚悔罪;被告人刘X虽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淫秽视频数量多,但是因为本案传播淫秽视频是朋友圈根据同步软件制作传播,其对数量无法控制,视频只有5-10秒,不是整部的视频。朋友圈有限制行为,微商被很多人屏蔽,真正看到传播的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刘X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指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XX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传播途径在朋友圈,社会危害性小,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XX系初犯、偶犯,且退出违法所得。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方XX的辩护人指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方XX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XX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方XX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方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柯XX的辩护人指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柯XX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柯XX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律适用同意上述辩护人的意见,本案传播范围仅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只有10秒,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也只有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柯XX系初犯、偶犯,且没有向未成年人传播;被告人柯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柯XX因法律意识淡薄铸成大错,希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指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吴XX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其加入犯罪团伙到结束时间短,获利少,现其表示非常后悔,以后不会再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吴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程X、何XX成立了“猫人影视团队”,通过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并发展下线代理,期间发展了猫人7群、19群、23群、26群、29群等五个代理群,至案发时活跃代理1500余人。代理需缴纳88元、128元不等的代理费成为代理,每月缴纳15元、20元不等的资源费,被告人程X、何XX等人在资源群内发布淫秽视频链接,通过素材号发布淫秽短视频,代理通过同步软件同步素材号朋友圈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传播淫秽短视频,如有人需要购买,收款后将对应编号的淫秽视频链接发给购买者。被告人程X、何XX等人还通过贩卖同步助手、直播盒子、提供爆粉服务等获利,按照6﹕4或者5﹕5分成,被告人程X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何XX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被告人张XX2018年1月成为“猫人影视团队”代理,通过昵称为A-米某(微信号:×××)、lucky程X1(微信号:×××)等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2018年5月通过昵称为爆粉素材号不回复任何问题(微信号:×××)、A-米某(微信号:×××)、lucky程X1(微信号:×××)、知足(微信号:×××)、贝某(微信号:×××)等微信为“猫人影视团队”的代理提供爆粉(帮代理拉好友)服务。经勘查,被告人张XX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479部。经鉴定,其中474部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刘X2017年7月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小月(微信号:×××)、可儿(微信号:×××)等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刘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2532部。经鉴定,上述2532部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陈XX2017年10月左右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初晴(微信号是:×××)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陈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1401部。经鉴定,其中1398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方XX2017年6月19日以昵称为非比晴空难以浅(微信号:×××)的微信在朋友圈传播、贩卖淫秽视频。2018年5月,被告人方XX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非比晴空难以浅(微信号:×××)、琳儿小姐姐(微信号:×××)、A、琳儿(微信号:×××)等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方XX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846部。经鉴定,其中806部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柯XX2018年3月3日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小小酥(微信号:×××)微信在朋友圈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柯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1343部。经鉴定,其中1331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吴XX2018年4月22日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A~冬初(微信号:×××)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吴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672部。经鉴定,其中667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冉XX2018年2月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A旧人(微信号:×××)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冉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313部。经鉴定,其中305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冯XX2018年6月4日加入“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以昵称为阿X电影(128招永久代理)(微信号:×××)的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经勘查,被告人冯XX在朋友圈内传播疑似淫秽视频291部。经鉴定,上述291部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王X的女朋友彭X(系未成年人,另案)加入了“猫人影视团队”成为代理,被告人王X自2018年4月从彭X处得到淫秽短视频、完整淫秽视频,以昵称为心软是病(微信号×××)的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为好友,向微信好友推荐其女友彭X的微信名片,并向39名好友传播117部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117部均为淫秽视频。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方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冉XX、王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程X、张XX、冯XX、陈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柯XX、吴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何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程X家属向临海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分别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3000元、27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800元、1200元、300元、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物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及朋友圈截图、检举线索查证情况说明及相关协查材料、罚没财物票据等书证;证人林X、应X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及同案人员张X、程X2、陈某等人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提取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冉XX、冯XX、王X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程X、何XX共同建立了“猫人影视团队”,招收代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程X负责在微信造势拉代理、收款、对代理授权、给淫秽影片的短视频P上团队水印、影片介绍等文字以及出售微信朋友圈同步软件、经营素材号等,被告人何XX负责寻找淫秽影片资源、管理代理群、解答代理群中代理的提问以及运营素材号等,双方按照6︰4或者5︰5的比例进行分成,共同获利,被告人程X、何XX均系该团队的创建者。该团队通过微信传播、贩卖淫秽视频,属于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根据该团队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结合传播范围、违法所得、淫秽物品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均系“猫人影视团队”的代理,通过同步软件同步素材号朋友圈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传播、贩卖淫秽视频,被告人张XX后期为该团队作帮代理拉好友的爆粉服务;被告人王X通过其微信,帮助其女友彭X向其微信好友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根据上述各被告人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结合传播范围及其供述的招收下线代理人数、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应认定被告人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冉XX、冯XX、王X为情节严重。《批复》适用于利用网络云盘对淫秽电子信息的贩卖、传播等,并不适用本案。故各辩护人就此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X有无立功表现、被告人何XX所涉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人何XX是否系从犯等问题。经查,被告人何XX、程X及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实两人一起商量成立了“猫人影视团队”,并且共同组建了以猫人名称命名的不同微信群,其代理所发布的淫秽影片上也标注了猫人的水印,足以证明“猫人影视团队”的真实存在;被告人程X、何XX亦供述了各自的分成获利情况,按6﹕4或者5﹕5分成,且有微信转账记录证实程X将获利分给何XX。上述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何XX、程X共同创建了“猫人影视团队”,并共同进行管理、共同获利的事实。在获利方面,被告人程X当庭供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虽然被告人何XX当庭辩解其获利只有人民币6-7万元,但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何XX从程X的微信号收到了转账数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与被告人程X、何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代理人数方面,被告人程X、何XX在侦查阶段均供述成立了5个微信群,每个微信群的代理成员是300余人,目前活跃的代理至少有1500人,还有加入又离开的,公诉机关就低指控活跃代理人数为1500余人,应予采纳。对查获的淫秽视频数量的指控,有侦查人员在证人的见证下,对各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进行提取,制作了相关的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各被告人对提取的数据均没有异议,应予采纳。对淫秽物品的鉴定,依法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故对本案淫秽物品的相关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案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何XX所涉的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程X、何XX共同建立“猫人影视团队”,且共同管理、共同获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程X在侦查阶段虽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他人参与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但其真实性没有查证,被告人程X的立功表现目前无法查实。故被告人程X、何XX的辩护人就此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陈XX、柯XX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XX、陈XX、柯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其它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方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柯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吴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冉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冯X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X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程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收缴单位临海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十三、被告人何XX、张XX、刘X、陈XX、方XX、柯XX、吴XX、冉XX、冯XX、王X分别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二千七百元、三千元、三千元、三千元、八百元、一千二百元、三百元、一百元,合计人民币二万二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责令被告人何XX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十七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临海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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