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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朱贵猛 | 点击:2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广德XX)与被告胡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德XX的委托...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广德XX)与被告胡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德XX以被告胡XX未支付租金、物业费和电费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胡XX支付商铺占用费、运营管理费合计78000元、物业管理费21418.50元、水电费21344.58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为:被告胡XX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运营管理费合计78000元、物业管理费21418.50元、电费21344.58元。就2018年8月1日起算的上述各项费用,原告另行主张。
被告胡XX当庭答辩称,本人于2016年4月起在宁波古玩城内经营餐馆,双方原订有书面合同,但后来遗失,认可本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口头的租赁合同关系,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本人愿意支付。因餐馆经营不佳,原告承诺的客源并没有实现,被告从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原告给予了其他商家减免房租的优惠,故希望本案中减免部分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自2016年3月起租赁原告管理的宁波古玩城D1013A、D1014至D1022号商铺用于经营“宁波古玩城大食堂”,2017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宁波古玩城大食堂租管费、电费、物业费缴付约定》(以下简称《缴付约定》)一份,约定:一、截止2017年7月31日止,大食堂欠古玩城物业费9418.50元、电费65424.60元;二、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应付房租现金100000元、房租费冲大食堂饭卡100000元,合计应付租管费200000元;三、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物业费,每月1000元×12,合计12000元;大食堂铺位号:D1013A、D1014、D1015、D1016、D1017、D1018、D1019、D1020、D1021、D1022;大食堂应付宁波古玩城租管费、物业费、电费(包括上期欠款)总计186843.10元现金支付+100000元饭卡充值为286843.10元;付款方式,每月缴付20000元。违约责任按宁波古玩城相关的制度办理。被告胡XX在《缴付约定》上书写“同意缴付约定”并签字。后被告胡XX支付了部分款项,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运营管理费78000元、物业管理费21418.50元、电费21344.58元,共计120763.0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缴付约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充协议》、[2013]45号会议纪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案涉《缴付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8年7月31日之前的租金、运营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电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支付。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XX公司支付租金、运营管理费78000元、物业管理费21418.50元、电费21344.58元,共计12076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0元,由被告胡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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