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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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县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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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江小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罪犯李XX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渝0237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8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9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减刑申请、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汇总表、行政奖励表、民警集体评议记录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李XX符合减刑条件,请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XX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李XX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民警会议记录、缴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XX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小艳律师:18716754242 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所,法学本科。湖北恩施人,2014年大学毕业后到重庆市巫山县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巫山县
  • 执业单位: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