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甲、毛某某、张乙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攀爬“**山”岩柱体(又称**峰)。某日凌晨4时左右,张甲、毛某某、张乙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峰底部。
在攀爬过程中,三人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以便三人攀爬。事后,经现场勘查,三人在**峰上打入岩钉26个。
公诉机关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三人提起了公诉。
该案证据
需要对损毁的该名胜古迹作损毁程度的鉴定,但是全国
目前没有一家鉴定机构可以完成这一鉴定。
评析:侦查机关依法聘请了四名专家经过现场勘查、证据查验、科学分析,对**峰地质遗迹点的价值、成因、结构特点及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峰柱体造成的损毁情况给出了“专家意见”。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意见”,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从此案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专家意见”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