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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董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9日 | 发布者:陈晓君 | 点击: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董XX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董XX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董XX及其辩护人杨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孟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XX的黑游戏厅内,伙同祖X、徐X、贾X、刘X、沈X、李X、高X(均已起诉),由祖X、许X负责管理,由贾X、李X、高X假扮赌博人员与被害人一起参与赌博,由被告人孟XX负责将参与赌博的被害人骗至该游戏厅。几人互相配合,将被害人骗至游戏厅后,通过控制赌博机输赢的方式,使被害人输钱,从而骗取被害人王X1人民币10.300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孟XX董XX将参与赌博的被害人骗至该游戏厅后,利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孙X人民币27.200元,骗取被害人王X2人民币7.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XX、董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惩处。
被告人孟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孟XX案发前退回部分赃款,认罪悔罪作用较小等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被告人董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案发前退回部分赃款,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返还被害人损失等提出从轻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孟XX明知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XX的游戏厅系祖X、徐X、贾X、刘X、沈X、李X、高X(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控制赌博机输赢的黑游戏厅,被告人孟XX将参与赌博的人员王X1骗至该游戏厅,游戏厅人员互相配合,通过控制赌博机输赢的方式,使被害人输钱,从而骗取王X1人民币10.300元。被告人孟XX分的赃款7200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孟XX与董XX将参与赌博人员骗至该游戏厅后,利用同样手段,骗取孙X人民币27.200元,骗取王X2人民币7,500元。案发前二被告人退回被害人3.500元。被告人孟XX、被告人董XX分别分得9000元。案发后二被告家属已与被害人自行和解赔偿了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孟XX、董XX的供述;3、被害人王X1、王X2、孙X的陈述;4、证人祖X、徐X、贾X、刘X、沈X、李X、高X的证言;5、支付宝转账记录;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7、电话记录、支付宝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董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孟XX、董XX自愿认罪、悔罪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董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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