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1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未按规定期限送达
《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A在B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2016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右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A向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科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A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于2017年11月20日和2018年4月25日分别向A和B公司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B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但在履行工伤确认职责的过程中,给B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属轻微程序违法。因此判决:一、确认被告某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二、驳回B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本案中,人社局给B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时间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属轻微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而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人社局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