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宇超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1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甲某在生猪批发市场租用两个档口,从事生猪批发生意,乙某在甲某处批发生猪后零售,双方仅凭甲某自己记录的记账本中的数额催款和还款,自2016年起开始累积欠账,至2018年5月累计欠账20万元,但乙某未写欠条,甲某给乙某打电话催款同时录音,乙某回答称“知道了”便挂断电话。
因缺乏欠条等直接证据,代理人与甲某只得收集其他证据印证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首先整理甲某的记账本,将甲某记账本中关于乙某购猪及付款情况全部统计出来,制作成表格;其次整理甲某与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双方之间的购猪及付款情况与记账本中所载一致;第三整理甲某与乙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情况和支付宝转账情况,因乙某除现金付款外便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方式付款,第四整理甲某与乙某之间的全部通话录音,以印证乙某的欠款情况。
整理后各证据可看出乙某在甲某处购买生猪,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乙某存在持续累积的欠款情况,甲某乙某各时段的通话录音中催款金额均与记账本中内容对应,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催款金额与还款金额也与记账本对应,且记账本是连续的数本账册,可以看出连续性。此外,在整理记账本的过程中,发现几笔账目记错,少记金额1万元左右,遂在起诉时一并主张。最终法院全部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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