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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某鲜公司与某猪肉档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付宇超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1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甲某在生猪批发市场租用两个档口,从事生猪批发生意,乙某在甲某处批发生猪后零售,双方仅凭甲某自己记录的记账本中的数额催款和还款,2016年起开始累积欠账,至2018年5月累计欠账20万元,但乙某未写欠条,甲某给乙某打电话催款同时录音,乙某回答称“知道了”便挂断电话。

因缺乏欠条等直接证据,代理人与甲某只得收集其他证据印证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首先整理甲某的记账本,将甲某记账本中关于乙某购猪及付款情况全部统计出来,制作成表格;其次整理甲某与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双方之间的购猪及付款情况与记账本中所载一致;第三整理甲某与乙某之间的微信转账情况和支付宝转账情况,因乙某除现金付款外便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方式付款,第四整理甲某与乙某之间的全部通话录音,以印证乙某的欠款情况。

整理后各证据可看出乙某在甲某处购买生猪,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乙某存在持续累积的欠款情况,甲某乙某各时段的通话录音中催款金额均与记账本中内容对应,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催款金额与还款金额也与记账本对应,且记账本是连续的数本账册,可以看出连续性。此外,在整理记账本的过程中,发现几笔账目记错,少记金额1万元左右,遂在起诉时一并主张。最终法院全部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重要工作在于整理相关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欠款情况的时候,得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印证欠款情况。本案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作为证据印证当事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欠款情况,并通过前述证据与记账本对应,最终得以让法官采纳记账本证据,获得良好诉讼结果。

现代生活中,微信已经成为普遍使用的通信工具,很多人通过微信软件进行交流和金钱往来转账,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往往可以反映很多和案情相关的信息,较大程度的还原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9号]第十四条明确了微信等即时通信网络应用服务和电子交易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向法院提交,以印证当事人双方的交流情况和金钱往来情况。但在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有些事项须注意。首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需要提供电子数据的原件,因腾讯公司不保留微信聊天记录,所以当事人必须保留好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此外,微信一般采用实名制,某些人可能会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绑定微信,然后用该微信与他人联系,这样就导致在身份验证中出现不对应的情况,所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重要聊天内容中可以加上对方的名字,这样如果存在使用者和身份绑定者不一致的情况,也可以降低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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