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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签收起诉材料 与法院沟通后成功送达

发布者:付宇超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赵某欠陈某货款十万元,一直拖欠不给。陈某找到赵某,要求赵某出具欠条,赵某出具欠条时,陈某要求增加违约金条款,并约定如陈某逾期不付清欠款,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以及陈某采用诉讼方式追讨欠款时支付的律师费等诉讼成本,赵某出具后但仍不支付欠款。陈某委托律师起诉赵某,法院立案后,陈某不去领取起诉材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起诉材料,无法正常联系上陈某(陈某躲避不肯签收),法院联系陈某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材料,经律师与陈某沟通后,让陈某去调查赵某行踪,经了解后发现被告赵某每日凌晨均会出现在其经营场地,陈某记录下具体时间段,后律师与法院联系,法院安排送达组人员在凌晨向赵某送达起诉材料,并采取视频录像方式固定送达过程,赵某最终签收了起诉材料。后赵某迅速与陈某达成和解,法院按照双方和解内容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出具后赵某依约履行了其付款义务并承担了支付陈某律师费的违约责任等。

律师点评

日常经营活动中,欠款行为时常发生。陈某要求赵某出具欠条,明确欠款情况,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条款,可以有效的增加追讨欠款的成功率。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前可以将此作为追讨的筹码,让债务人了解其违约时须额外承担的违约责任,衡量之后债务人及时履约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同时,若债务人仍没有按约偿还欠款,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追讨欠款,债务人在欠条中明确注明将承担债权人的律师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可以有效增加双方调解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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