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宇超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9日 6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案情简述:2017年11月份,湖南A公司通过介绍联系到广州B公司,商谈委托广州B公司为湖南A公司进行CI(corporate identity 企业识别)策划项目,双方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CI策划设计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款分3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湖南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首期款,经广州B公司催告后仍不支付并提出要求考察广州B公司。后湖南A公司派人前往广州B公司考察,称广州B公司注册地有其他公司在该处办公为由,认为广州B公司对湖南A公司存有欺骗行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广州B公司设计成果无法向湖南A公司交付。广州B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湖南A公司,要求湖南A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湖南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广州B公司支付违约金。湖南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湖南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方式并不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并未解除,应继续履行,故湖南A公司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需支付违约金。
建议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都应符合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合同属无效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年
1291分 (优于80.44%的律师)
一天内
20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