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灵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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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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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胜诉案件

发布者:周灵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10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XX,女,199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原告刘XX与被告欧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下架拼多多及一切网络平台涉案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品《感受沧桑的人》为原告独立创作,其创作过程凝结了原告的智慧和辛劳,具有独创性。该作品已于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备案,并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故原告对作品《感受沧桑的人》享有著作权,详情如下,登记号:渝作登字-2020-F-100XXXX8606,作品名称:《感受沧桑的人》,著作权人:刘XX,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12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10年5月20日,登记日期:2020年8月6日。原告为“感受沧桑的人”投入了大量金钱及时间进行制作与推广,经委托人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店铺名称:云朵0yy)上销售的洗发水图案与原告登记备案的《感受沧桑的人》十分相似,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为原告店铺或经过原告授权网上销售。被告的拼多多店铺网页中显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量超过4237个(单价65.9元),预估其非法所得销售额为279218.30元。以上事实原告已经通过公证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对《感受沧桑的人》美术作品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该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原创作品造成严重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欧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刘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作品《感受沧桑的人》为原告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已于重庆市版权局登记备案,2010年5月20日公开,原告对漫画作品《感受沧桑的人》享有著作权;

2、(2022)桂陆证字第86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云朵0yy)上销售的洗发水侵犯了原告登记备案的作品《感受沧桑的人》著作权;

3、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办理公证事宜并缴纳公证费用;

4、邮箱图片,证明拼多多平台回复被告主体信息,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欧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

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证据2系职能部门登记的证书或公证的案件事实,证据3系公证费用支出发票,证据4系拼多多平台回复的被告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X创作作品《感受沧桑的人》,登记号:渝作登字-2020-F-100XXXX8606,作品名称:《感受沧桑的人》,著作权人:刘XX,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12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10年5月20日,登记日期:2020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证处出具的(2022)桂陆证字第864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3月1日,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在公证员监督下,取得了派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路××号的一个快递单号为“777XXXX5262865”的包裹,并将上述包裹存放至公证处证据保管室。2022年3月4日,公证员将上述包裹取出,交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收货拍照并监督拆包,取出商品后进行查看、拍照,随后装入原包装袋,由公证员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由委托代理人拍照、留存。上述过程代理人拍照40张,并导出、打印。公证员于2022年3月10日登录公证处在“留证据取证平台”的专用账号,调取并下载了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22年3月2日向公证处上传存储的图片、视频文件(图片30张、视频1段),图片、视频为查询所购商品订单详情以及查询物流信息的过程中所形成。下载完毕后,公证员将图片进行打印,将图片、视频文件刻录至DVD光盘。庭审中,本院对经公证保全取得的商品进行当庭拆封,封存实物系洗发水一瓶,原告主张被告所销售的洗发水上的人物图像与原告登记作品《感受沧桑的人》基本相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原告主张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提交公证费发票650元,其余支出未提交证据。另查明,被告欧XX在拼多多平台所开店铺名称为云朵Oyy,其所销售的老藏人洗发水售价为65.9元/瓶。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其是美术作品《感受沧桑的人》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证处(2022)桂陆证字第864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销售了案涉侵权洗发水产品。将被告所售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比对,在整体轮廓、作品结构、形态造型等方面基本一致,二者的艺术性表达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在拼多多网络店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被告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洗发水,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持续时间、规模,原告维权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元。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刘XX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欧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100元,由被告欧XX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周灵洋律师(咨询电话: 15011972157),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