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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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财产与子女抚养

作者:温春晓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4次举报
2021-02-24

    生活中不乏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恋人,他们共同经营属于双方的小家庭,财产上无法细分你我,有的或许还育有一个可爱的小baby。当他们的感情遭遇危机,当他们双方再无法和平共处,面对共同努力经营的家庭财富,以及曾经千娇万宠的爱的结晶,产生了纠纷,权益该如何保障?

法律上的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与婚姻关系及其类似,但又未形成婚姻关系,因此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当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产生争议无法协商应该怎么办呢?最好的途径当然还是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一般来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一方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割财产;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割时一般为平均分割。如果无法查明,则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避免同居关系结束时纠纷的防患于未然:

1、协议先行 双方可对购置的动产或不动产签订协议,约定所占份额或权属;

2、登记共有 对于需要登记的动产不动产,购置时登记于双方名下,可约定占有份额。

 


温春晓律师,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方案,以更好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破产清算、私人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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