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章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寇X是某传销组织中的家长,2019年5月涉嫌一起传销活动转化的抢劫罪,涉案金额11.9万元。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寇X等9人涉嫌抢劫罪为由提起公诉,寇X被列为第二被告,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0至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辩护律师历经一审、二审辩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年,刑期相比量刑建议大幅降低。
律师观点:
1、寇X不是本案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无论其他传销组织成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寇X对此无须承担责任。
2、寇X在本案中的行为仅限于给受害人魏X办理传销签单手续及陪同金某到银行取款,这些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抢劫行为。
3、寇X本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有从事传销活动的故意。
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的证据无法认定寇X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魏X资金的目的。
5、寇X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窃取受害人魏X的财物。
6、寇X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员。没有证据证明寇X与其他涉案人员事先共谋要对受害人魏X进行抢劫,也没有证据证明寇X与他们事先进行过分工负责,寇X与其他涉案传销人员没有抢劫魏X的合意,寇X只有从事传销活动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故意,寇X的行为应当在传销活动范畴内评价,而不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书将寇X由第二被告降至第八被告,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低刑期,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寇X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万。(相比量刑建议及一审判决大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