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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依法驳回起诉----王某某与柯某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冯章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0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诉称通过他人介绍加入被告柯某某团队做刷单工作,赚取佣金,王某某注册相关交易账户后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做为保证金,现因刷单工作无法继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柯某某返还30万元。

律师点评:

1、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不存在30万元的合同纠纷,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告从事的并非所谓的刷单工作,原告加入的是一个叫“飞扬社区”的传销组织,从事的是数字货币买卖活动。原告希望通过买卖数字货币从中获利。原告的30万元资金也并非所谓的保证金,而是购买数字货币的资金。

2、原告购买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没有退还原告30万元的义务。

3、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査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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