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福晨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4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原告按约定完成门窗安装,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安装费。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出具欠款证明,证实欠付原告安装费共计52000元事实。后被告偿还原告2500元,至今尚欠原告49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欠款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被告要求对门窗进行了安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安装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的安装费2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梁某某安装费4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