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福晨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梁某某为被告xx安装断桥铝门窗,安装完成后,被告xx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欠款证明,证实被告xx欠原告梁某某安装费共65000元,后偿还原告4000元,尚欠原告6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安装费,被告百般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原告按约定完成门窗安装,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安装费。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欠款证明,证实欠付原告安装费共计65000元事实。后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61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欠款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被告要求对门窗进行了安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安装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的安装费6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梁某某安装费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