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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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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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发布者:胡晓颖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6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4月15日、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胡晓颖,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辩护人胡晓颖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某某等未经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衢州市某土地上,使用挖机擅自采砂,并经由车队运输至砂石厂出售,其中被告人涂某(涉案数额59000元)明知砂石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涂某对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涂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具有正当职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案发后,涂某退赃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笔录,出库单,测绘成果报告,通话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退赃情况说明、执法暂扣款票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均予以从轻处罚。涂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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