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颖,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同年9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胡晓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年初,被告人张某伙同翁某(已因本案被判刑)在龙游县某公司场地内设立印刷厂,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制某等品牌卷烟接装纸。被告人王某明知该印刷窝点未取得相关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杨某负责油墨调色工作,被告人王某负责烫金工序。
2018年1月某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查获该印刷窝点,查扣印刷机器、印刷模具、电化铝、油墨和某卷烟接装纸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等人的证言,同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住宿登记,微信截图,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称量报告、涉案物品清点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仍受雇从事违法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符合缓刑条件,均可对其宣告缓刑。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予以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