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俏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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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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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作者:杨俏俏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次举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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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俏俏律师,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合同管理、公司股权架构,劳动用工,应收账款催收)、交通事故,刑事犯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