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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物不当得利纠纷

2021年08月05日 | 发布者:魏律师律师 | 点击:474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法定代表人:XX,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法定代表人: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南湖机电经销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龙,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三是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XX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XX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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