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海宝|时间:2019年09月23日|9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2003年,当事人到公司上班,截止2017年4月11日,公司未为蒋恒琼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二、案件难点:1.社保局不予受理,无法补缴。2.仲裁委不予受理,到达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3.无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养老金不同。
三、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当事人养老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提醒:1.单位不交社保,及时提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社保局劳动局投诉。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依然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