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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XX保险公司梁平支公司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陈海宝|时间:2018年04月13日|7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6年,赵XX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搭乘黄梦从江津双福方向沿津马路往走马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津马路(九龙坡段)走马石材6号门路段,与杨XX驾驶的临时停在行车道上的渝FXX牵引车牵引的鄂FXX挂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赵XX及所搭乘的黄X两人受伤,赵兴云经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西城院区抢救无效于2016年XX时许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9日,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驾车人赵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既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是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明确约定的免责条款之一。对于本案中来说,保险公司就会依据以上法条要求免责。

3、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免责条款的阅读了解,不理解时需及时向保险人询问,以免后面在发生事故理赔时出现免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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