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本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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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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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析

发布者:黄本勇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2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析

【案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2017416日时左右,被告刘XX驾驶川A某型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华兰线由永胜往华坪方向,1040分许,当车辆行至华兰线72公里846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徐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永胜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了永公交认字【2017】第某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徐XX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案件进展】原告徐XX诉被告刘XX、胡XX、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20192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胡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提出以下诉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下列经济损失:1、医疗费39785.14元(含救护车费、护送费600元);2、误工费8677.80元(54日×160.70元/天);3、护理费14463元(90天×160.70元/天);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40054天×100元/天);5、营养补助费900090天×100元/天);6、交通费1980元;7、住宿费150元;8、后续治疗费6000元;9、复印费76元;10、伤残鉴定费2760元(含移送材料费);11、残疾赔偿金103099630996/年20年×0.5×0.1;以上合计:119287.94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7223.15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12064.79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举证质证】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某某中心医院门诊明细1份;4、某某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检验报告单个1份;5、某某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各1份;6、某某省人民医院第三次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单、出院证各1份;7、某某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收据1份;8、某某医院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收费收据1份;9、复印费收据、鉴定费收据、住宿费收据各1份;10、车票单据10份;11、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份;13、交通费乘车信息卡1份。上述证据,经过质证,被告对第五、六、七、八组予以认可;对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九、第十三组证据不认可;对第十组证据认为无法核实,希望法院酌情认可;对第十一组证据认为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过高,对第十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调解金额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1、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972.8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142.57元,合计74115.37元,扣除被告刘XX垫付的7223.15元,还应赔偿66892.2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2、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给付刘XX垫付的费用7223.15元;3、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XX承担。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款,36条第3款,39条第1款及《民事诉讼证法》第144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2122232425条。

【法理解析】关于赔偿的顺序和原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6条之规定,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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