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本勇律师

  • 执业资质:1530720**********

  • 执业机构: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本勇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2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纠纷案例解析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季某某(女)与李某某(男)是夫妻,于2012年2月份登记结婚2012年10份生育长女季某甲,2017年3月生育长子季某乙,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经济问题而发生争吵,频繁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李某某还存在赌博、虐待家庭成员的的恶习,并且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某某派出所的《证明》予以证实,2018年12月份,被告李某某酒后再次原告季某某实施家暴,致使其面部淤青,原告先后到某某人民医院、某某卫生院、某某诊所进行康复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元。原告不堪忍受此种生活,于2019年1月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准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子女。[案件进展]某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3月7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本勇律师、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提出以下诉求:1、判准离婚;2、婚生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季某乙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打她我知道错了。但打她是有原因的,因为原告不跟我讲话,属于‘冷暴力’,我讲话声音大,原告就辱骂我。我也不是好吃懒做的人我也去外面干活赚钱。婚前就已经起房子,我拉了几车水泥回来,借给杨某某的6千元钱没有还,西藏干活的尾款1.40万元没有结算给我,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
【举证质证】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复印件2份;3、户口簿复印件2份;4、某某派出所《证明》1份;5、某某人民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1份;6、照片2张;7、某某医院收费收据1份;8、某某卫生院B超单、收费收据1份;9、某某诊所《收据》1份;10、某某村委会《证明》1份。上述证据,经过质证,被告对第一至第九组证据予以认可,对第十组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1、准予原、被告离婚,以法院另行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上确定时间为准;2、婚生女季某甲由原告监护抚养;婚生子季某乙由被告监护抚养;3、夫妻共同产才电焊机1个,茶几1个,摩托车1辆,美的冰箱1台,洗衣机1台归被告李某某所有;3、夫妻共同债权杨某某未付的工钱6千元,西藏干活未结的工钱1.40万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及某某某承担。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36条第3款,39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法理解析】(1)、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原告提出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3)、被告主张共同债权有借款给石湾村村民的7.0万元、借给季家村村民的4.0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