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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公积金员工如何维权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1030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如果员工以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吗?答案是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以缴纳住房公积金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有剥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合法权益的规定,比如规定工作满多久才给缴纳公积金等,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并不提出离职,而是在职期间如何维权呢?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所以劳动仲裁机构是不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劳动者请求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员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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