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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导致退休人员损失的赔偿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1170人看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诉讼解决,并将适用主体扩大到在职的劳动者,适用时间不限于劳动者退休后。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法院的判决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经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劳动者正常退休核准的待遇进行核算,后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年龄累计计算出数额或按照按段判决赔偿的方式,由单位进行赔偿;有的法院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到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的具体原因、劳动者本身的工资状况等多种因素,一次性酌定赔偿方式。

笔者赞同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观念,他们认为在社会保险损失难以明确核算的情况下,在单位未满15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年限补足的参保人员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参考:人民司法案例 2017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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