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律师

  • 执业资质:1320620**********

  • 执业机构:*****************律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般保证和诉讼时效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00人看过

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1、保证期的起算点

无论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均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反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未约定反担保期间的,担保人超过六个月未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分期付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分期付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应从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债务到期后提供连带保证的

债务到期后,第三人承诺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当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而非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自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所谓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或视为未约定保证期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或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所谓连带保证,指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1)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未约定保证期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或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债权人依次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保护。在保证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即在此后的2年内债权人未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