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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48人看过

一、夫妻一方婚前出资买房的情形

1.1、一方婚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1、婚前一方出资,贷款已还清或全款购买,婚前取得产权证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出资,贷款已还清或全款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产生的增值,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外一方作出补偿;

1.2、一方婚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1、婚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予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1.3、一方婚前出资登记在两人名下

1、婚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从约定;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无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二、夫妻双方婚前出资买房的情形

1、婚前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予。

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为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如无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含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法官综合购房背景,出资金额,公平判断,没有定论。

三、婚后买房的情形

1、婚后买房,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且支付了全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房屋属于出资人个人财产;

2、婚后买房,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且支付了全部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

3、婚后买房,对各自财产归属无约定的情况下,产权登记无论在哪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买房,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5、婚后买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6、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出资人个人财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无论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谁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方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以父母名义买房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五、离婚诉讼不予处理的房产

1、未取得房产证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取得房产证后另行起诉;

2、唯一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子的,离婚后另行起诉;

3、房产证中涉及第三人名字的;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4、夫妻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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