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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的责任能力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336人看过

在精神医学里,醉酒是一种精神障碍状态,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如存在意识障碍、产生幻觉、错觉等),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是受到严重削弱的,甚至可达到丧失的程度;即便是微醉者,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也存在一定的损吉。与多数其他精神障碍所不同的是,这种损害在酒醒后会完全恢复。同时,醉酒的种类也分多种,病理性醉酒、慢性酒中毒也同样存在生物学缺陷基础,与内源性精神障碍的发病并无本质上区别,不加区别地将所有醉酒者同样处理也不符合立法精神。经过深入与广泛的讨论,目前我国对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认定模式是:①将慢性酒中毒者视为普通精神病人,按辨认与控制能力程度进行评定;②对急性酒中毒则视诊断类型分别对待,采用承认法律标准、更强调医学状态的认定方法,有点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责任能力判断模式。即规定单纯醉酒(普通醉酒)者为完全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者为限定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为无责任能力,但如果是知道自己存在对酒精的特异体质而放纵自己,再次陷于这一状态,即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鉴定实践中对急性酒中毒的诊断标准还存在未严格把握情形,将部分单纯醉酒错误诊断成复杂性醉酒或病理性醉酒,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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