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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2022年11月29日 | 发布者:张铭山 | 点击:15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林XX,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被告:钟XX,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XX,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钟XX,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遂于2021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426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3日起以2742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X偿还货款2742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274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元、诉讼保全费1891.3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13元、诉讼保全费189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13元、诉讼保全费189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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