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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2022年11月29日 | 发布者:张铭山 | 点击:19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X,广东XX律...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尹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丁XX,女,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因原审刑期届满被释放,2019年8月26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指定辩护人孙X,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刘XX、刘XX、丁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粤0309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丁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XX、刘XX、丁XX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以(2019)粤03刑终10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粤0309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刘XX为非法牟利,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又联系王XX(另案处理)为其介绍被告人刘XX(微信名为“领悟”)、丁XX(微信名为“淘淘”、“丁X2”)、汤X(微信名为“彪哥”,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为其接单。具体分工为:被告人刘XX、丁XX、汤X负责收单和接受赌资,然后将“六合彩”投注的码单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刘XX(微信名为“嘉嘉”),赌资则按照特码10%、平某3%的比例作为返水扣除,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王XX(微信名为“椒~风和日丽”、“我是龙某”),刘XX与王XX根据开奖信息结算,所获利润二人分成;王XX则根据下单情况与刘XX、丁XX、汤X结算;接单的三人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经审计,自2018年8月28日至9月4日,刘XX下单金额为123,375元,丁XX下单金额为45,455元,汤X下单金额为12,885元,王XX下单金额为1,840元,刘XX的接单金额为183,555元。其中,刘XX非法获利7,873元,丁XX非法获利8,358元。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8年9月5日凌晨,在深圳市龙华区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于2018年9月13日,在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XX家中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于2018年9月1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XX卫生院将被告人丁XX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5部(照片);深圳XX审计报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身份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丁X1的证言;被告人刘XX、丁XX、刘XX、同案人汤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丁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当庭表示认罪,但称其没有组织别人开设赌场,人都是王XX叫来的。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本案的各个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诚恳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及金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犯意较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正当职业,并非以开设赌场为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获利少;4.被告人刘XX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丁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XX系从犯;2.被告人丁XX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丁XX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丁XX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刘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界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丁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XX、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人刘XX、丁XX确是王XX叫来,但系分工不同,且码单均由被告人刘XX等人直接向被告人刘XX投注,故被告人刘XX系主犯。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X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XX、刘XX、丁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中的地位、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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