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尹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丁XX,女,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因原审刑期届满被释放,2019年8月26日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指定辩护人孙X,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刘XX、刘XX、丁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粤0309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丁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XX、刘XX、丁XX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以(2019)粤03刑终10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粤0309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刘XX为非法牟利,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又联系王XX(另案处理)为其介绍被告人刘XX(微信名为“领悟”)、丁XX(微信名为“淘淘”、“丁X2”)、汤X(微信名为“彪哥”,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为其接单。具体分工为:被告人刘XX、丁XX、汤X负责收单和接受赌资,然后将“六合彩”投注的码单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刘XX(微信名为“嘉嘉”),赌资则按照特码10%、平某3%的比例作为返水扣除,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王XX(微信名为“椒~风和日丽”、“我是龙某”),刘XX与王XX根据开奖信息结算,所获利润二人分成;王XX则根据下单情况与刘XX、丁XX、汤X结算;接单的三人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经审计,自2018年8月28日至9月4日,刘XX下单金额为123,375元,丁XX下单金额为45,455元,汤X下单金额为12,885元,王XX下单金额为1,840元,刘XX的接单金额为183,555元。其中,刘XX非法获利7,873元,丁XX非法获利8,358元。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8年9月5日凌晨,在深圳市龙华区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于2018年9月13日,在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XX家中将被告人刘XX抓获归案;于2018年9月1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XX卫生院将被告人丁XX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5部(照片);深圳XX审计报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身份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丁X1的证言;被告人刘XX、丁XX、刘XX、同案人汤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丁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当庭表示认罪,但称其没有组织别人开设赌场,人都是王XX叫来的。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本案的各个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诚恳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及金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犯意较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正当职业,并非以开设赌场为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获利少;4.被告人刘XX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丁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XX系从犯;2.被告人丁XX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丁XX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丁XX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刘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界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丁X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XX、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人刘XX、丁XX确是王XX叫来,但系分工不同,且码单均由被告人刘XX等人直接向被告人刘XX投注,故被告人刘XX系主犯。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X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XX、刘XX、丁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中的地位、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5部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