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李玉律师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李玉律师

lyzd2010@163.com 09:00-21:00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48567006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赡养协议履行一年半后老人反悔,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2021-08-11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584人看过举报

编者说:

老人与三女儿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履行一年半后老人与三女儿产生了矛盾,独自搬回自己的老房子住,此时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此种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充分尊重原告的意见与感受。如继续履行该协议无疑会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则该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则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号


(2021)辽02民终5838号


案情


2019年6月3日,李某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张某某达成赡养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某和其老伴(已去世)拥有的房屋土地都归三女李某1所有,李某某由三女李某1及其丈夫张某某赡养,李某某的生老病死一切费用由三女儿李某1及其丈夫张某某负责,与李某3、李某2、李某4三人无关。


张某某在签订协议书后收到了政府给李某某的28,000元危房改造款。张某某之后用这笔钱盖了五间门房。


2020年9月11日,因与三女儿发生矛盾李某某已离开李某1的家回自己的老房子住。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赡养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28000的危房改造款。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由被告李某1、张某某赡养原告的协议,依据该协议,原告的子女均同意原告的日常生活起居由被告李某1、张某某负责照顾,但因原告与被告李某1、张某某发生矛盾,原告离开了被告李某1、张某某家回老房子单独居住生活,致使原告与被告李某1、张某某的赡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李某1、张某某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虽然被告李某1、张某某予以否认,但继续履行该协议无疑会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该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原告与各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照准。虽然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称其对原告好,但未能改变原告离开被告李某1、张某某家的事实,且协议书的关于赡养的人身属性内容,依法不具有强制履行的可能性,故被告李某1、张某某要求继续履行赡养《协议书》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因协议书已经解除,并且该笔款项是政府部门拨付给原告的危旧房专项款,故被告李某1、张某某使用的原告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盖门房的28,000元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张某某返还28,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第一,是否应解除李某某与李某3、李某2、李某4、李某1、张某某之间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李某1、张某某是否应向李某某返还28,000元。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是否应解除李某某与李某3、李某2、李某4、李某1、张某某之间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一节,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案涉协议书已履行近一年半时间,上诉人李某1、张某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案涉协议书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老人李某某的晚年生活,于情于理均不应判令解除。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李某某因与李某1、张某某发生矛盾,已离开李某1、张某某家。又因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充分尊重李某某的意见与感受,不适于强制履行,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判决解除该协议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李某1、张某某是否应向李某某返还28,000元一节,本院认为,案涉28,000元系政府拨付给李某某用于危旧房改造的专用款项,李某1、张某某使用该款项在自家院内建房。在案涉协议书已解除的情况下,李某1、张某某理应向李某某返还该笔款项,以解决李某某危旧房改造问题,使李某某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李某1、张某某、李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48567006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10935

  • 昨日访问量

    10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玉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