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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偷将房子卖掉,丈夫能不能要求追回房子

2021-08-09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320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实施了,《婚姻编》也出了司法解释(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大量的房产产权登记时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甚至产权证上明明白白写着“单独所有”,当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缝,但都处于离与不离的漩涡中摇摆不定时,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卖掉,另一方怎么办?这个问题,在实践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文就这一问题,结合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之。

【案例简介】2019年年末,杭州的周先生很郁闷,因为妻子出轨,他整个人整天无精打采。结婚近二十年了,周先生在发现妻子刘女士出轨后,二人大吵一架,甚至愤怒之下还打了妻子一巴掌。但妻子却多次表态,愿意和周先生继续过下去,下跪、道歉、求原谅。

二人结婚近二十年,育有一个子,目前刚读大学。婚内购置了房产三套,均价值不菲。最终,周先生还是选择了原谅妻子,毕竟风风雨雨、白手起家,一起度过了人生最潦倒困苦的日子,他不舍,更不忍。

令周先生郁闷的还在后面。2020年7月,周先生无意中发现,自家位于上城区的房子竟然住进了一户莫姓人家。经询问,才发现自己的妻子刘女士竟然将这一套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莫先生,双方早就完成了付款、过户手续,最最关键的是卖房的钱不知所踪。这一套房子,是他们结婚第七年买的,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意,这套房子就只登记了妻子刘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分析】1、周先生能不能要求莫先生归还这一套房子?

不能。按照《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我们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方法有三种:一种是正常交易所得,即对价+手续全;另一种是因继承、赠与或经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最后一种是善意取得,即买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手续齐全。

这里的重点是:善意和对价的理解。莫先生查看了房屋登记信息和刘女士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二者之间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莫先生尽到了基本买房中的“审慎义务”,确实主观上相信刘女士有权出售这套房屋,这时候就应推定其为善意。而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房屋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莫先生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向刘女士支付了房子的购买款的,肯定属于对价的范畴。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周先生如何捍卫自己的的婚内财产权?

方法一: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方法二:起诉离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妻子刘女士存在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请求对妻子刘女士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传说中的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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