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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不愿生子,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能否获得支持

2021-08-09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429人看过举报

有孩家庭和无孩家庭一直被我们热议,到底哪一种家庭更幸福的话题一直被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娶妻不愿生子,就是侵犯丈夫的生育权。那么,碰到妻子不愿意生孩子的情况时,作为丈夫的男性到底享有哪些权利?今天我们就这一话题进行讨论。


王某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子,一直自我认为肩上背负着传宗接代的重任,结婚后立刻积极造娃,想早日让爸妈抱上孙子。为了达成这一目的,王某努力了一年也不见妻子怀孕,于是主动去医院做了检查,生怕是自己的问题,然而结果一出,王某自己没有任何问题。王某带着检查结果回到家后,积极与妻子李某沟通,希望妻子也能去检查一下,但被妻子拒绝。逼急了后,妻子才说:“我是丁克族。”

此话一出,王某表示接受不了,不生孩子还结什么婚?结婚前为什么不说?李某虽然一再向王某表示她对王某的心日月可鉴,可惜王某寒了心,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赔偿自己、离婚并返还所有彩礼(18.8万)。妻子李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分析】

1、妻子要求丁克,是否侵犯王某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人权的一种,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两个内容。我国法律至1992年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即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知,生育权在我国属于女性的一项“绝对权力”,究其原因一是历史上我国的男女不平等制度;二是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生育对于女性的各方面影响远远大于男性,罔顾女性意愿强制其生育的思想为现代文明所不齿。所以,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理所当然。但法律也没有否认男性的生育权。

故,妻子李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王某的生育权。

2、王某赔偿的要求能够获得支持?

不会获得支持。按照《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王某要求退还彩礼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难以获得支持。理由如下,按照现行婚姻相关法律的规定,退还彩礼可以被支持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没有领结婚证;二是领了结婚证却没有共同生活;三是男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王某和妻子李某二人,结婚一年多,二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在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王某对妻子李某、对家庭积极的履行着丈夫的各项义务,而妻子李某也积极的在旅行者妻子的各项义务。

4、王某要求离婚,妻子李某不同意,谁会获得支持?

丈夫王某的要求,更有可能会获得支持。婚姻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待。

生不生孩子的问题,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李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最少在婚前应当将自己“丁克一族”的想法告知男方,让男方多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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