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台,不仅针对性地加强了女性婚姻家庭的保护,同时也加大了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民法典》对于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第二,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出台,无疑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前不久笔者刚好接到了一个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咨询,与常见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今天就与大家分享一下: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关系,乙女称: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还长期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但是,甲男也掌握了我一些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证据。我认为我的过错程度较为轻微,在这段婚姻中甲男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我,他就应该对于进行补偿。如果我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双方都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于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简而言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无过错方的民事经济补偿,其立法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伤害。
此外,法律在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必须满足法定的情形才能获得支持。《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是赋予无过错方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责任主体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一方。通过法律干预力度,强制约束夫妻相互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过错方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受到到经济制裁,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戒措施。
有人也许会提出异议:法律这样规定其实是有失偏颇的,两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但一方的程度过错程度更大,是否也应当适当补偿另一方?
律师看法: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双方的过错程度的评判主观性太强,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次,婚姻中,男女双方负有对彼此忠诚的义务。显然,案例中双方均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一定程度上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可以说双方已不具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要件。再者,法律维护的是正义,不能为过错方买单。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本案中,如果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向社会大众表示,即便是在婚内有过错行为,只要过错程度比另一方小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违背法律保护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公序良俗的原则,且也不是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事实,这样也会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初衷是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民法典》出台后,进一步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约束,更是立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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