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13】
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在其后的诉讼中,甲是否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表面上符合自认特征的诉讼行为不能发生自认的后果。作出这种规定主要考虑: 其一,诉讼调解与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是以达成协议为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与诉讼对抗过程中对事实的承认存在本质不同; 其二,如果承认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能够发生自认的效果,无异于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肯定,不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赋予这种对事实的认可以自认效果,则属于对自己程序利益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答: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95人看过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204人看过关于证据的19个实务问答(十七)信托公司资产
218人看过老公有小三要离婚,老婆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131人看过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507人看过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五)
367人看过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