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借款人提供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其配偶作出表示知晓并在处置该房屋时无异议的承诺,是否构成担保或债务加入?
作为借款人的夫妻一方从银行借款,并提供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其配偶向银行出具承诺书,表示知晓并同意借款人将上述房屋办理抵押,承诺在银行处置该资产时无异议。该承诺内容仅仅能够反映借款人之配偶是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认可。其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向银行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不属于债务加入的情形,故其不是该债务的担保主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