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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中院:父母赠与儿子儿媳购房款,可因儿子儿媳离婚而撤销(一)

2021-06-27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844人看过举报

案例索引:姚凤莲与莫超杰、吴丽丽赠与合同纠纷案【(2021)桂04民终11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敬老慈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观。父母负担养育慈幼,子女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继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并非父母应当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受高房价影响,年轻的子女在生活中面临的经济压力大,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为常事,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同时亦希望子女能够在父母年老之时尽心赡养、共享天伦之乐。子女受之应感念之,应尽心孝顺和赡养父母,同时应当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地,此为敬老应有道义。本案中,姚凤莲、莫东林出资时,与莫超杰、吴丽丽系父母、儿子儿媳的亲情关系,出资时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仅口头约定了赠与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在此情况下,要求就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口头约定内容提供证据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虽然姚凤莲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出资时双方协商了由莫超杰、吴丽丽赡养两位老人并允许两位老人与其共同居住,但是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公序良俗的层面而言,姚凤莲、莫东林作为普通的城乡居民,将毕生储蓄出资为儿子和儿媳购买房屋,符合一般父母为子女纾解经济困窘期的常理,亦有希望儿子、儿媳在父母年老之时尽孝心赡养之意,况且姚凤莲在儿子、儿媳入住后还在该房屋居住了一段时间,亦经常在该房屋照顾孙子。但儿子、儿媳购房仅两三年,因儿子与儿媳感情破裂离婚,房屋判归儿媳吴丽丽所有,吴丽丽离婚后不再与莫超杰共同赡养姚凤莲,姚凤莲亦不能再居住该房屋。这显然与姚凤莲、莫东林的出资目的相违背,若不将购房首付款返还给姚凤莲,可能会导致姚凤莲年老之时陷于经济困窘之地,有违公平之义和公序良俗。故姚凤莲主张出资款属于附义务赠与,即莫超杰、吴丽丽需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姚凤莲因所附义务无法实现而主张撤销赠与,由受赠人莫超杰、吴丽丽返还房屋出资款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相关案例:张素瑜与温庆、张润枝赠与合同纠纷案【(2021)冀07民终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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