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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订立遗嘱中的“名下各处”财产,是否包括内地财产?

2021-06-18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542人看过举报

编者说:

香港居民邹某在香港订立遗嘱,将名下各处财产赠与给遗嘱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发现其在内地有存款,且该存款被他人占有,于是诉诸法院要求继承该存款,那么该存款是否属于遗嘱处分的范围?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在香港订立的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对其内地所有资金也有追溯力。处理遗嘱类案件,要充分保护订立遗嘱的个人意愿,保护其处分遗产的权利,对其遗嘱的处分范围,不宜做限缩解释。


案情简介


香港居民邹某和妻子赵某一共有三个女儿,2015年,邹某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平均赠与妻子、大女儿邹某兰和小女儿邹某洁。2016年邹某去世后,邹某兰拿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遗产管理书、佛山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前往佛山查询邹某生前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发现邹某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其在银行的513万元就陆续转到了二女儿邹某红的银行卡里。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母亲赵某、邹某兰和邹某洁将邹某红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三名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发现邹某红已经将财产分别转给了她的老公和两个儿子,所以又申请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返还款项。


庭审过程中,邹某红辩称父亲自2014年在佛山开设资产账户后,一直由她负责打理,因此她认为这里面的资金是父亲生前赠与她的,不属于遗产。在二审审理中,邹某红称,邹某是香港人,遗嘱也是在香港订立,遗嘱里的“名下各处”应当只限制在香港范围内,而不包括内地的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虽在香港订立,但处理的财产存放在内地,案子定性为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禅城法院具备管辖权。


邹某系香港居民,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对内地这笔资金也有追溯力,故判决邹某红向三原告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其丈夫及两个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处理此类案件,要充分保护订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为此二审法院不仅在查明香港成文法的基础上,还参考了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从‘各处’的字眼表示,即邹某并没有说限制在某一地,因此把它扩大为在全球各地都可以。如果按照上诉人邹某红的解释,把它当成一个限缩的解释,相对狭隘了它的处分范围,所以上诉人的解释是不恰当的。”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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