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皓出生于1997年,与老杨系父子,1998年,老杨和小皓的母亲离婚,1999年,老杨作为小皓的法定代理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资购买位于广园中路某小区602房。
后老杨要求小皓及母亲返还房屋,遭到拒绝。老杨认为其当年以儿子名义购房,是为了避免前妻纠缠,以及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查封处理名下财产的风险,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2018年5月,老杨以小皓为被告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要求小皓将房屋归还至老杨,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皓对老杨的说辞不予承认:
1、购买涉案房屋时,小皓才2周岁,由其父亲老杨作为监护人代理签名,属于父母赠予。
2、老杨并非居无定所,他在三元里有一套小产权房。
法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子归小皓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
老杨与小皓系父子关系。1999年8月17日,小皓(买方,乙方)与广州某置业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涉案房屋,总金额为743040元,并如期支付完毕。乙方落款处为老杨代小皓签名字样,产权人为小皓。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皓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才2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杨作为其父亲及法定代理人以小皓的名义,签订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皓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小皓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且该购房行为,对小皓来讲是纯获利行为。现老杨主张确认该房归其所有,并由小皓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在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让我们通过这个案例一起学习民法典吧!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定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年龄
原《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调低到了八周岁。《民法典》确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在本案中,小皓作为民事主体购房的话,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或母亲实施购买行为。
什么是“纯获利益”行为?
纯获利益是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时,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任何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小皓的父亲以小皓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获取房屋产权的行为对于小皓来讲就是纯获利益行为。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变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本案中,虽然小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年仅2岁,且是老杨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由于房屋登记在小皓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为小皓。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