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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律师:离婚纠纷实务焦点之股权分割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48人看过举报


  本次更新的是离婚纠纷实务焦点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以下简称“股权分割”)。股权分割当属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难点,因属于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领域,同时兼具商事性质和家事性质,分割时,不仅要考虑家事的特殊性,也要充分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注:本文的分析前提不包括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成为注册资本转化为公司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即为出资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因股权是社员权一种,包含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能够主张分割当属财产部分的价值。以下从出资时间、出资来源、公司股东人数等情况分别情形分析。


一、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公司,婚后持续经营、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分割股权或股权收益?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不会改变该属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股权。但该股权在婚后取得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及智力,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并不属于孳息或者自燃孳息,婚后,一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另一方在家庭、子女或者其他方面的付出不能完全剥离,故,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对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继而将所得可分配利润原则上平分。

 

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公司,离婚诉讼股权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如果夫妻二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因不会对有限公司人合性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可直接对二人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占股份进行分割。


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在离婚案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情形。由于因是否涉及其他第三人股东,分割方式、程序、涉及法律不一样,区分夫妻公司和非夫妻公司讨论。


1、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夫妻公司是指夫妻一方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这在实践中很常见。夫妻双方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若对分割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的判决会有两种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一方愿意给股权,不愿意给折价款,另一方坚持要股权折价款。


夫妻双方因离婚而诉讼,一般属分歧较大,因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若要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能够齐心经营的可能性较低,且另一方坚持只要折价款,即使判决该方享有股权,但因没有意愿经营,强行要求其加入公司,对公司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为了实现另一方对共同财产权益的实现,法院一般会判决股东方支付另一方股权折价款。


情形二,股东一方不同意给股权,另一方坚持要股权,不要股权折价款。


非持股方虽然要求分割股权,但股东方的否定意见足以表明其不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如法院强行判决分割股权,势必给有限公司人合性造成破坏,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

 

2、非夫妻公司股权分割


非夫妻公司是指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类型的股权分割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难点:(1)夫妻双方对股权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2)夫妻双方对出资额的分割方式有分歧时;(3)股权补偿款的确定。


1)夫妻双方对股权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时,另一方一定能成为公司股东吗?


夫妻双方对股权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另一方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及相应的股权比例;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主张以同等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按照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也不愿意以同等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方向另一方转让股权,法院可以判决另一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相应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对分割方式产生分歧时股权分割


夫妻双方不能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法院该如何裁判。此情形下,法院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进行裁判。只要夫妻双方就出资额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其他股东全部表示同意,也不宜对股权强行进行分割,主要还是因股权的性质决定。股权是社员权的一种,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很多情况下,成为股东,除了出资之外,更多的因为股东之间有相同的合作理念而聚集,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夫妻双方离婚诉讼中,一般分歧较大,对出资额的分割方式和比例都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强行分割,使另一方成为股东,最初的分歧带入后续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而且,无论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能够分割的是“经营收益”或者“出资额”,是股权中具有财产属性的部分,并没有规定对股权的人身属性部分强行处理。


因此,夫妻双方对分割方式产生分歧,法院不会强行分割股权本身,而应采用股权折价补偿款的方式予以分割。


(3)股权补偿款的确定


股权补偿款的确定,是分割股权的基石。确定股权补偿款,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或者根据夫妻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确定股权价值。


评估公司净资产,以此确定股权价值计算股权补偿款


股权补偿款的确定需依据公司净资产作出判决,所以首先要确定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最公正的方式就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这看似公正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会大打折扣,因为,公司可能提供的评估资料不真实,隐瞒资产、虚报支出,将公司资产做低做负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所以在实践当中非股东方最大的担心是付出了较高的评估费,却得到一个净值很低或为负的公司。这种担心也可以通过申请对公司进行审计予以部分消除,但诉讼成本和时长都会增加。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股权价值


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评估或评估未果的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已缴出资额、财务账簿、工商登记信息、税务局的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股权折价补偿款,虽然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但也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

注意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如果估值较低,非股东方可以提出对某项固定资产对股东方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案例】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2477号徐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案

2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2001号姚某、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章某与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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