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李玉律师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李玉律师

lyzd2010@163.com 09:00-21:00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48567006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离婚不争房车只争狗,法院这样判…

2021-09-06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329人看过举报

来源:普法问答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对于房产、汽车等财产的分配

达成共识,

却因一只宠物犬归谁僵持不下。


日前,

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前不久,王某决定和妻子赵某离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作为宠物的拉布拉多,双方都抢着要


王某认为,宠物犬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


赵某则称,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它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1062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并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可适时探望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王某和赵某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车归王某所有;王某向赵某补偿30万元;宠物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这个概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将其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48567006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13656

  • 昨日访问量

    21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玉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