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2014 年 7 月,施X与韦X经人介绍相识,2016 年 5 月 3 日登记结婚。2017 年 2 月女儿韦X1出生,2021 年 4 月儿子韦X2出生。
分居导火索
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凸显,常因育儿方式、家庭开支争吵。2022 年 7 月,施X与母亲出资70 余万元(含娘家借款 18 万元)与韦X共同购买合肥XXX2 幢XXX室,但入住后矛盾未缓。2023 年 8 月起,施X独自在外租房,双方正式分居,两套子女生活起居主要由韦X及爷爷奶奶负责。
起诉与应诉
2025 年 5 月,施X向XX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① 离婚;
② 两孩均由其抚养,韦X月付6000 元抚养费并分担教育、医疗费的 50%;
③ 依法分割房产及存款。
韦X同意离婚,但主张:
① 两孩由其直接抚养,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
② 房产虽登记共同共有,但 68% 的首付及提前还贷资金来源于父母赠与或借款,应归其个人所有;
③施X娘家投入的18 万元系共同债务,双方各半承担。
庭前调解失败
法院组织两轮调解,因房产折价款与债务分担差距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庭审。
庭审焦点
(1)子女抚养——稳定生活环境的延续性 VS 母亲直接照顾的性别优势;
(2)房产性质——父母大额出资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赠与己方子女?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3)债务认定——施X118 万元、孙XX 2 万元、徐振 5 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2025 年 10 月,XX区法院作出判决:
① 准予离婚;
② 婚生女韦X1、婚生子韦X2均由韦X直接抚养,施X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每周一次探视权;
③XXX2 幢XXX室归韦X所有,韦X15 日内一次性补偿施X35 万元;
④ 施X1(施X弟弟)等3 人合计 25.01 万元购房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 12.505 万元;
⑤ 驳回施X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5025 元,双方各半负担。
二、关键判决理由(节选)
抚养:分居后两孩一直随父方生活,且年满8 周岁的女儿明确表示愿随父亲,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
房产:登记共同共有,但韦X父母出资部分无证据证明系赠与双方,且借条仅有韦X签字,不宜认定为共同借款;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子女抚养及市场价值,房屋归韦X,酌定补偿35 万元。
债务:施X1等转入款项均用于购房,且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三、李玉律师(被告代理律师)办案心得
“调解优先”但底线不能破
接案后我们提出两轮调解方案:房产归我方,补偿对方25 万元;债务我方多承担 3 万元。对方坚持 50 万元补偿且只肯承担 8 万元债务,差距过大只能果断放弃调解,转入“证据战”。
“出资链”一张表,锁定赠与性质
把14 笔、合计 180 余万元的首付+还贷流水按“时间—金额—来源—性质”四列做成可视化表格,让法官 3 分钟看懂:
①韦X母亲5 万定金、蔡某63 万首付、提前还贷 46 万,均有银行摘要或借条;
②施X娘家18 万虽属实,但同样流入购房共管账户,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表格当庭被法官采纳为“出资证据目录”,极大提高说服力。
“孩子意愿”提前固定
开庭前10 天,我们陪同 8 岁女孩在法院心理咨询室做笔录,明确其愿随父亲生活,并提交幼儿园老师、邻居 3 份证人证言,形成“生活稳定性+子女意愿+祖父母协助”三位一体的证据链,直接击中施X“母亲更适合”这一核心论点。
“补偿而不是分割”降低对方预期
援引《民法典》第1087 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但我们强调“照顾”不等于“平均”,补偿数额应参考出资贡献、债务承担及抚养安排。最终法院酌定 35 万元,仅占房屋现值 15.9%,基本符合我方预设的“不超过 20%”目标。
“债务共担”反制高额补偿
把25 万元共同债务摆在桌面上,不仅冲抵对方可分得现金,也使其“净到手”大幅降低,客观上削弱了对方对 50 万元补偿的心理预期,为判决结果埋下伏笔。
律师提示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想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务必做到:
① 款项直接由父母账户打入开发商或还贷账户,备注“仅赠与自己子女”;
② 书面声明或借条时间要与转账日同步,夫妻双方签字更佳;
③ 保留好银行流水、贷款合同、发票原件,避免“口头约定”无法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