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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女能否主张降低抚养费标准?

发布者:李玉|时间:2023年03月24日|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FW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下半年生育一子W1201838日协议离婚,约定W1由女方F抚养,W享有探视权,双方未约定抚养费数额。FW离婚后,双方因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在2019129日重新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男方W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W1成年时止。补充协议签署后,W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21000元结清,后续仅支付了三个月抚养费,后因FW1F老家生活,W拒绝再支付抚养费。因无法协商,F找到我,请求我帮助他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W向我提供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FW之间沟通谈话录音11份、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经过和F充分沟通了解,W在签署补充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的21000元的性质,对方极有可能抗辩属于之后的抚养费,而非签署补充协议前拖欠的抚养费。另外,W再婚并且生育了一女,W有可能以此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起诉后,我和当事人分析,有必要将对方银行账户查封,方便后续胜诉判决的执行。好在因是追索抚养费案件,法院没有要求提供担保,并及时做了保全。开庭前,我和当事人一起将11份录音文件进行反复播放,将其中围绕案件争议部分,备注下具体时间,并转化为文字,提供给承办法官。我们于开庭前一日到达法院,与承办法官见面,承办法官话里话外都在跟我们传达降低抚养费标准,与对方调解结案,我方坚持除非能够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标准调解,否则没有调解可能,果然,如期开庭。

庭审中,W委托的律师当庭提交了一大堆证据,我仔细一查看,无非是工资收入低、再婚再婚生女,经济压力大、父母年迈身体欠佳需要赡养、房贷需要偿还等,要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标准至每月1000元,另外果然如我们预料,W主张一次性支付的21000元为预付之后的抚养费,而非之前的拖欠。针对被告的抗辩,我们逐一用证据抗辩,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我当即申请法庭前往被告单位调取被告每年的综合收入。

一周后,法官向我们发送了调取的被告收入的单位证明,证明被告自离婚后收入未出现明显降低。

在所有的证据都质证结束后,我向法庭提供了七张纸的代理意见。半个月后,我收到了法院寄过来的判决书,我们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当事人F高兴不已,并在自己的朋友圈给我狠狠地做了一波广告。被告收到判决书后,立即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90000元。自此,本案结束。

案件点评

对一个案件的办理,读懂、读透法条原意非常重要。就该案件,我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反复研读几遍,确定被告没有出现可以主张降低抚养费标准的几种情形(第一,收入是否明显减少,重点在“明显”二字;第二,父母是否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重点在“长期”、“丧失劳力”且“无来源”),即使客观上被告目前的生活开支相较于刚离婚时明显有增加,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知离婚后再婚再育的可能,也能预知父母年老需要赡养,而这些都不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掌握精准法条核心,给当事人正确预判,全方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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